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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米康: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5月)

发布时间:2025-05-21 11:00:15 点击量: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健全审计评价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依米康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

  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为: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

  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完成董事会交办的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第十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公司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

  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外部审计机

  构向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为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

  关联委员总数的1/2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其他方式召开的,

  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亲自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

  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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